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章 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资料库:东营市情丛书 章节:东营市服务指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66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66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章 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信访工作 负总责。 并确定1名负责人主管。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 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市、县 (市、 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处理1件重要信访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负责人公开集中接 访制度,并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可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当 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