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5&A=2&rec=660&run=13

第三章 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信访工作
负总责。 并确定1名负责人主管。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
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市、县 (市、
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处理1件重要信访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负责人公开集中接
访制度,并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可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当
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