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信访工作
负总责。 并确定1名负责人主管。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
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市、县 (市、
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处理1件重要信访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负责人公开集中接
访制度,并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可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当
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治理。
第三章 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三章 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信访工作
负总责。 并确定1名负责人主管。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
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市、县 (市、
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处理1件重要信访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负责人公开集中接
访制度,并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可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当
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