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章 总则 资料库:东营市情丛书 章节:东营市服务指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65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65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密切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
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
门)处理信访人(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访工作是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
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使信访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二)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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