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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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