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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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
奖励。
第三十八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
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行政
机关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
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
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