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章 总则 资料库:东营市情丛书 章节:东营市服务指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65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65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
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
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
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
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
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
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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