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
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
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
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
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
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
访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
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
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
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
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
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
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