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油区工作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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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油区工作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油田经过国家和省批准销往各地的原油(不含管输原油),由市地油区办向买
方收取原油管理费,收费标吨10元。列入国家资源配置计划的管输原油,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二、油地联合开发和油田油公司经销的原油,由市地油区办分别按销售价格的1%
和1.5%收取原油管理费。为与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相衔接,对其中油贫、边远、产量低、
难开采的原油,仍按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征收管理费。列入征收范围的原油管理费只征
收一次,不得重复征收。原油管理费主要用于扶持油田占地集中的乡镇、村庄发展生
产。
三、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由各级油区办组织回收的落地原油,各级油区办可以
收取落地原油管理费、净化费、净化统筹基金、回收劳务费和装车费。以上各种收费
均包含在落地原油销售价格中(含增值税),分别占销售价格的7.47%、11%、8%、17%、
3%, 其余的39%和14.53%分别为原油成本费和增值税。原油成本费由省油区办集中转
交油田,增值税由当地国税局按规定征收入库。落地原油的销售价格由省油区办会同
油田按照上述成本费率、税费等构成比例协商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回收劳务费、
装车费、净化费、净化统筹基金等由原油回收、净化的费用支出。
四、清罐污油由各级油区办按销售价格的6.6%向用户收取清罐污油管理费。
五、油区内运输油品、油料和油田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 (油田自用油和生产
建设物资除外) ,须持有关主管部门的证件分别到市地油区办和油田油区办办理道路
和出厂准运手续,使用省油区办统一印制的《准运证》,并交纳管理费。收费标准为
每吨5元, 即:市地油区办按每吨3元、油田油区办按每吨2元收取。该项收费除由省
油区办用于印制准运证工本费用支出外,主要用于油区稽查费用。
六、查处的非法运输的油田物资器材、油品、油料等,均应交油田部门处理,油
区办可向油田部门收取查处物品变卖价格10%的检查费, 无变卖价格的按其实际估价
收取20%的检查费。
七、油区办在协助油田施工(指打井和地调、物探、供电、油建、管线埋设)过程
中,可向油田收取工农工作协调服务费,具体收费额由省油区办和油田有关单位协商
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其中打井各项收费总额最高每口不应超过4400元。该项收
费用于协调处理油田与当地农民关系的费用支出。
八、落地原油管理费、清罐油管理费、油区内运输管理费、检查费用于各级油区
办业务经费开支,省油区办从市地油区办收取的原油管理费、清罐油管理费和油区内
运输管理费中按40%集中, 作为省油区办办公业务经费。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人
员工资、福利、津贴;房屋租赁和修缮;差旅费、电话费、办公用品;汽车修理费、
养路费、保险费;会议费;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必要开支。
九、为维护油区秩序,对非法建设的小土炼、小化工、小冶炼和废旧物资收购站
(点),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偷盗油田物资器材和油品、油料、私自回收销售
落地原油者,由公安等部门按有关法规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运输货物与准运证不符的,应补交货款并补办准运手续。
十、落地原油管理费、清罐油管理费、油区内运输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应纳入
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原油管理费、检查费、回收劳务费、装车费、净化费、净化统筹
基金、工农工作协调服务费等属事业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以
上各项收费都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级油区办应到当地物价
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并领购票
据,方可收费。
十一、油区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在此之前各级
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鲁政办发[1996]44号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