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抵押登记、机动车注销登记、停驶、复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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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变更登记 ①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住所的地址改变的,
应当于变更后30日内,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
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
车行驶证》。②办理变更车身颜色、燃料种类、发动机、车身、车架的,应在变更前
领取《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向车辆管理所提出变更申请登记,交验车辆,批准后
方可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修
理厂出具的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发动机和车架不得同时更
换)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负责更换整车的制造厂出具的证明,提交以
上手续后办理变更行驶证登记业务。

抵押登记、注销抵押登记 ①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 将机
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持下列资料,共同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并交验车辆:抵押人和
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
抵押合同。②抵押权消灭时或者抵押的机动车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
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持下列资料,共同向车辆管理所
申请办理注销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
故不在我国镜内道路上使用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
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①机动车所有人
的身份证明;②《机动车登记证书》;③海关监管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④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停驶、 复驶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机动车所
有人应填写《机动车停驶、 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
车辆管理所申请停驶登记或者复驶登记: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②《机动车登
记证书》;③申请停驶登记的,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④机动车恢复
行驶时,超过检验周期的,应当经检验合格。

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但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其
所有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转出登记、变更登记等业务的,应办理核发《机动车登记
证书》手续。首先领取《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持以下资料,并交验车辆:
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车辆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②《机动车行驶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