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联防费收费标准及使用、对违反公共安全技防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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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联防费收费标准及使用 企事业单位, 按在职职工人数每250人选派1人的比
例抽调治安联防人员,派出人员视同出勤,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不派人员的,
由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交纳治安联防费0.5元至0.8元,所需资金从单位自
有资金中开支。 每个单位每月所交治安联防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个体经营者每人每
月交纳治安联防费3至5元。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
府制定。治安联防费一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收取治安联防费时,
必须向交费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凡收取的治安
联防费,一律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由公安部门掌握使
用,银行、审计部门监督。治安联防费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重点。
主要用于解决治安联防队员的报酬、办公开支,购置必要器材和表彰奖励有功人员等。

对违反公共安全技防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
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
同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①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②擅自生产、销售、进口技防产品的;
③擅自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④技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