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枪支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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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 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和省政府《山东省烟花爆
竹安全管理办法》,生产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到所
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办《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
业,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批准后,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爆炸物品储存、销售、使用单位必须设立专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储存室,
凭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到所在地市级公
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由供销社和工商部门商定,县、区公安机关审核安全经营条件
确定设置,并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凭批准
的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运往地县(市)公
安机关提出申请,到市级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
方可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
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炸物品时,可以免办《爆炸物
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爆炸物品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爆破员
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培训,由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发证,持证上岗。非法制造、贩运、销
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
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
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枪支管理 根据《枪支管理法》 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境内不设猎区的通知》,山
东省不属狩猎区。除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营业性射击场、民用飞机场
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按照规定可以分别配置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枪
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使用都属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非法持有、私藏枪
支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和商业部、国家计委、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发放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配合卫生、化工、环保、劳动等部门对生产、使用、
储存、销售、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批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及相关材料给予备案,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内,并设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