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立户、分户须知、出生登记须知、公安治安管理、申请开办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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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立户、 分户须知 凡已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单独住房的居民可立户、分户。一
个家庭的成员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一户;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可分别立户。
离婚的,凭离婚证明准予立户。居住在临时工棚非法建筑和强占房屋的,不准迁入立
户。

出生登记须知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 由户主、亲属或收养人持有关证明向父母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落户婴儿的户口性质随父母而定。符合收养条件,
收养婴儿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进行出生登记。登记时,持《出生医学证明》、父
母的《户口簿》、单位证明、收养婴儿的按收养手续办理。随父落户的须同时出具婴
儿母亲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证明和户口登记机
关新生婴儿随父落户介绍信。

公安治安管理
申请开办公共场所 根据《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的规定,开办下列公
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证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
治安审查,规模较大的,向县(市、区)公安局申请治安审查,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作
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提出
整改意见。逾期未作审查决定的,视为合格。公共场所停业、转业、扩建、租赁、兼
并时,应向原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①录像放映点、音乐厅 (茶
座)、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②体育场(馆)、
游泳池(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营业性射击场;
③饭店、酒馆(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厅、浴室。违反上述规定,未领取《公共
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而擅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
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每证收
费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