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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及家属子女落户须知、刑释、解教人员落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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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队军官家属随军户口手续须知、办理“农转非”户口须知、办理居民身份证须

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及家属子女落户须知、刑释、解教人员落户须知、办
部队军官家属随军户口手续须知、办理“农转非”户口须知、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复员、 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及家属子女落户须知 持市、县区军转办、安置办的
介绍信、复员、退伍证、单位接收证明到公安分、县局开具《落户通知书》。军转干
部家属无工作的随军转干部一同落户,有工作的按干部、工人调动手续办理落户。从
本市入伍的,提交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注明出生日期)。持
《落户通知书》、家属、子女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3张办理落户和申、
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刑释、 解教人员落户须知 持刑释、解教证明、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
户口证明 (解教人员要注明原户口性质) 、解教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到分、县局开具
《落户通知书》 。持《落户通知书》以及3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派出所办理落
户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办理部队军官家属随军户口手续须知 军官、 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者,其配偶
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①副营职 (含,下同) 或副科级
(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②服现役满15年(含,
下同) 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③服现役满20年,年龄满40岁的志愿兵。申报手续:
持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一
式两份,任职命令正件、复印件或应征入伍登记表正件、复印件或调令正件、复印件,
军官证,结婚证原件,原籍户口证明(非农业户口者需注明有无工作),呈报市公安局
审批。市局审批后,持审批件到公安分、县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再到原户口所在地办
理户口迁出手续。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及居民身份证,其中16周岁以
上每人带3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办理“农转非” 户口须知 凡本市职工的家属,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
又无亲属依靠的,本市职工,其在农村的父母,确无亲属照顾生活又难以自理的,本
市职工在农村的15岁以下子女、不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及虽已超过18周岁,但长期
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未婚子女,均可办理农转非。申请人持申请报告、申请人所在
单位意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转户人员的户籍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在
校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转非户口审批表,
送分、县局审核,集中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审批后,由分、县局或派出所通知
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

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公民年满16周岁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
内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手续。因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污损、残缺不
能辨认等,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领新证。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立即向户口所
在地派出所报告, 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再向派出所申请补领新证。公民
急需使用证件申请办理加快制证的,需持个人申请及单位证明、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
在地派出所申请补领,再持派出所开具的《办理快证介绍信》经分、县局户政股审核
后,到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地址:东城辽河路100号32号楼,电话:8329433)
办理制证手续。须交加快工本费50元。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及临
时身份证或加快制证手续时,均应向派出所交证件工本费 (申领、换领10元,补领20
元,临时身份证8元)及近期正面黑白光纸大头相片2张(快证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