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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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
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为了能顺利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各企业法人、公民和其他经
济组织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订立规范的仲裁条款。东营仲裁委员会向社会各界推荐以下
示范仲裁条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提交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当事人愿意将发生的纠纷提
请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案件审理 仲裁案件的审理, 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
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审理仲裁案件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依照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进行,实行不公开审理和为当事
人保密的原则。 国内仲裁案件,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结案;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
组成后6个月内结案。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都有充分的机会陈述各自的观点和主张。当事人可以委托律
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