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通知书、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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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一、二审民商事案件通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审判实际情况,现就诉讼中的举证原则与要求通
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要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
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
本。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
件、原物或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该证据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当事人应在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 (一审为30日、
二审为10日) 内向本院相关审判庭提供证据,如在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3日向本院相关审判庭申请延期举证, 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逾期不
提交证据的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七、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的“新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
八、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相关审判庭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
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
证的除外。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本院相关审判庭申请调
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该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以前提出。符合人
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予以准许,不符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其申请
不予准许。
十、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
日内向本院立案庭提出。
十一、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申请提出,经本院同意后,
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并按有关规定预交鉴定费和提供相关材料。如果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
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
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
院许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十三、当事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更
不能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如发现以上行为,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二)、(三)项妨害民事诉讼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
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侵权诉讼,按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
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
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
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
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
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
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阅和
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
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十六、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
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
证责任。

司法救助: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当事
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
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
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4.当事人为生
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
疾人的;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
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 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
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1. 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
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当事人请求
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
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的
申请,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处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立案法官填写审批表,经庭
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当事人在上诉时要求给予司法救助的,一审法院应
在移送案卷的同时,将当事人的申请以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移送二审法院。经审查,
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的,
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