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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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①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
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
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
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
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
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
措施后在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③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
重复查封、冻结。④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⑤申请有错
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①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③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④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⑤需要立即返还用
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⑥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陪费的。人
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
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
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