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5&A=2&rec=59&run=13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①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01]
33号) 规定,2003年底前,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
人自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社区就业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
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安置下岗、
失业职工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
征营业税,免缴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其他收费。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30
%以上,凡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件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市、县(区)市政部门要把保洁、保养、保绿等就业岗位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安置
大龄和困难的下岗、失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足部
分可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适当补助。劳动保障、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
理、税务、建设、卫生、金融、土地、交通等部门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资金信
贷、税费减免、市场开发、经营管理、技术引进和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进一步给予政
策扶持。
②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属改制企业职工关系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办字[2000]34号)中就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档案管理、户口与社会
治安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计划生育等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明确由失业职工居住地
的居委会、派出所及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失业职工提供
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③对于符合东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障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37号)规定,可以协议保留劳
动保险关系的下岗、失业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签订至
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按当地上年度职工
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达到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