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执行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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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执行机构设置: ①立案庭,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排期、送达保全、审
限监督;负责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信访接待等工作。②刑事审判第一庭,依
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罪、妨害社会管
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案件及减刑、假释案件。③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等一、二审案件。④民
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有关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侵权损害赔偿等一、二审
案件。⑤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合同纠纷及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
等一审案件。⑥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判合同纠纷及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
破产等二审案件。⑦民事审判第四庭,依法审判房地产、不动产相临关系、邻地利用
权及其他不动产、农村承包合同等一、二审案件。⑧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一审、二
审行政案件; 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办理行政赔偿案件。⑨审判监督庭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依法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各类再审案件和检
察机关的抗诉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依法办理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
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⑩执行局,执行本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
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
律文书;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