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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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经审核准予登记的, 登记管理机关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
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
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咨询单位: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电话:8327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