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批准同意筹备程序 资料库:东营市情丛书 章节:东营市服务指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55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55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批准同意筹备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依据有关
规定对申请筹备社会团体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上报局党组会,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对批准筹备的,发放《社会团体筹备批准书》;对不符合要求的
和局党组会不批准筹备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同意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自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章程,产生执
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
展筹备以外的其他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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