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同意筹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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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同意筹备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依据有关
规定对申请筹备社会团体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上报局党组会,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对批准筹备的,发放《社会团体筹备批准书》;对不符合要求的
和局党组会不批准筹备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同意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自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章程,产生执
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
展筹备以外的其他任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