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送养条件 资料库:东营市情丛书 章节:东营市服务指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53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53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送养条件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送养人的居民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 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 意见。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 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咨询单位: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电话:833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