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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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条件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送养人的居民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
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
意见。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
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咨询单位: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电话:833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