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收养条件 资料库:东营市情丛书 章节:东营市服务指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53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53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收养条件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 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 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 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 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 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