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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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 事人自愿离婚的, 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
关提出申请,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
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结婚证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做好调解的基
础上, 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符合离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向当事人发出
《领取离婚证通知书》,当事人双方自收到《领取离婚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
当同时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自动撤销离婚申
请。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咨询单位: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电话:833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