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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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是对各类不可移动的文物,根据其历
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而确定的,分为县(市)、省和全国三个级别。县、市级文物保护
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
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家文物主管
部门确定, 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目前,全市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39处。其中,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即广饶关帝庙大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即傅家遗址、
营子遗址、 冢头墓群、南望参古窑址;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4处。当地政府及文
物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保护和管理的义务,通过落实“四有”
工作,即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机构或有专
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和管理。
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目前,我市馆藏文物计有7000余件,分别收藏于东营市历
史博物馆(广饶县博物馆)、利津县文物馆和垦利县文化馆。各文博单位对馆藏文物的
管理主要是依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由国家或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等级鉴
定后,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各文博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如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按文物级别
报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私人收藏文物的管理: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
国家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严禁倒卖牟利,
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文物行政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公民登记的文物保守秘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经要求,
可对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以及保管、修复等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帮助。公民私人收
藏的文物可以卖给国家文物局或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收购单位。国家鼓励
公民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
展文物收购或经营业务。
考古发掘管理: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有关考
古勘探发掘的法规,提出发掘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同时,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级文
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或者勘探工作。
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
文化(物)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的古文化遗址、古
墓葬等急需进行抢救的,可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发掘,并同时补办
批准手续。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文物勘探、考古发掘的,所需费用和劳
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或者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非经国家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