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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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
设立条件:①有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管理制度。②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的计算机设备数量。第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③有符合国家规
定标准的营业面积。 每台计算机设备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④有与营业规模相
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每一营业场所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增加20台计算机
设备须增加1名专业技术人员。 ⑤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安装了经公
安部批准的“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和经文化部批准的文化管理软件。⑥不得在距中小
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设立, 不得在居民居住用房、地下室设立,不得设立独
立包间,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①申请书;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公安部门签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④网络接入意向书;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⑦场所方
位图、场所平面结构图、网络拓扑结构图;⑧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⑨电脑游戏管
理制度;⑩设备清单。
办理程序:①审查上报材料是否齐备、有效;②对申办单位预审登记,填写《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开业登记表》;③现场勘察场所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④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网络文件准营证》和禁营告示牌,并报省文化厅。不符合
规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当事人相关权利;⑤市级文化行政部
门报省文化厅备案。
服务时限:手续完备,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项目及标准:《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50元/套。
负责单位:文化体育市场管理办公室,电话:830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