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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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规定从9月1日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三条途径解决医疗
事故争议。第一,如果双方无法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时,可以共同向负责组织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并根据鉴定结论协商解决;第二,医患双方中若
只有一方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另一方并未认同的,可由提出一方向医疗机构所
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
学会进行鉴定。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对于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调解的依据;第三,医患双方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是处理的最终
途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行政调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医学会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
医疗事故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书。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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