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个体诊所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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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个体诊所的设置 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医师执
业技术标准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
连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③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
以下;④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非东营、河口两区户口的申请人应具备副主任医
师以上职称,设置诊所规模总投资60万元人民币以上。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设置个
体诊所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设置申请材料首先报区卫生局,区卫生局
在15日内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市卫生局复核(招商项目区卫生局在4日内将审核合
格的材料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15日内予以批复(招商项目在3日内予以批复)。区卫
生局根据市卫生局的审核意见作出批准设置或不批准设置的书面答复,同意设置的发
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