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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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设置 依据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规定:单位或个人
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中属于政府部门和国家事业
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①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审批。 ②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由市地级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审批, 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③市辖区的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
张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区卫
生行政部门依据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意见,向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作出批复。④县的
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医疗机构的设置, 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同时报市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