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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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规定 审批范围: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
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
批;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
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
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 (艺术、
体育、建设、卫生、财经、法律等) ,经有关业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
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民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民办普通高中,经申办者
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民办中等职业教育、
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短期培训、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
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条件:①申请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办学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
培养目标。③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④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院)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⑤有数量足够的合格的教师和必要的管理人员。⑥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⑦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审批程序:①举办者提交办
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报告;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
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拟办
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②教
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③教育行政部门到办学实地查看办学条件。④颁发《办学许可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