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转学、禁止少儿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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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
性别、民族、种族,应当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坚持就近入学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小学取消留级,
不得开除学生;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实行小学毕业就近全部升入初中,在规模许可的
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学校入学的儿童、少年入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
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需要延缓入学或者
免于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否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关措施责令其送子
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转学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 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申请转学的,教育部门要予以
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出学校不得截留,转入学校不得拒收。流动人口子女及其他因
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借读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并允
许学校按标准收取借读费。

禁止少儿务工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就
业。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须经县级以上
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