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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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
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
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和其他外国组织。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可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
其他税务当事人。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实事根据。④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⑤属于
受理复议机关管辖。⑥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
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⑦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停止执行:①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
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
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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