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税务违章行为及处理 资料库:东营市情丛书 章节:东营市服务指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34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34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税务违章行为及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 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 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 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 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