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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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征税范围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
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
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②由国家财政
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④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⑤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车船使用税
征税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②由国家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③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④专供上下
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⑤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
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⑥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⑦经财
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税额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
依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9]1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船舶税额表
┌─────────────────┬───────────────┐
│ 机动船 │ 非机动船 │
├────────┬────┬───┼──────┬────┬───┤
│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
│ │(元/吨) │ │ │(元/吨) │ │
├────────┼────┼───┼──────┼────┼───┤
│150吨以下 │1.20 │按净吨│10吨以下 │0.60 │按载重│
├────────┬────┤位计征├──────┬────┤吨位计│
│151吨至500吨 │1.60 │ │11吨至50吨 │0.80 │征 │
├────────┼────┤ ├──────┼────┤ │
│501吨至1500吨 │2.20 │ │51吨至150吨 │1.00 │ │
├────────┼────┤ ├──────┬────┤ │
│1501吨至3000吨 │3.20 │ │151吨至300吨│1.20 │ │
├────────┬────┤ ├──────┼────┤ │
│3001吨至10000吨 │4.20 │ │301吨以上 │1.40 │ │
├────────┼────┤ │ │ │ │
│10001吨以上 │5.00 │ │ │ │ │
└────────┴────┴───┴──────┴────┴───┘

车辆税额表
┌───┬───────┬──────┬──────┬───────┐
│ 类别 │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元)│ 备注 │
├───┼────┬──┼──────┼──────┼───────┤
│ │ │大型│每辆 │260 │包括电车 │
│ │乘人汽车├──┼──────┼──────┤ │
│ │ │小型│每辆 │300 │ │
│ 机 ├────┴──┬──────┬──────┼───────┤
│ 动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60 │三轮摩托车包括│
│ 车 ├───────┼──────┼──────┤载货、乘人各种│
│ │三轮摩托车 │每辆 │72 │三轮摩托车 │
│ ├───────┼──────┼──────┤ │
│ │两轮摩托车 │每辆 │56元 │ │
├───┼───────┬──────┬──────┼───────┤
│ │人力驾驶 │每辆 │8 │包括三轮车 │
│ 非机 ├───────┼──────┼──────┤及其他人力 │
│ 动车 │畜力驾驶 │每辆 │12 │拖行车辆 │
│ ├───────┼──────┼──────┤ │
│ │自行车 │每辆 │4 │ │
└───┴───────┴──────┴──────┴───────┘

期限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