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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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工作人员认为税务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国家
税务局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
议:①国税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②国税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
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③国税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④国税机关
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⑤国税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
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
他财产以抵缴税款。⑥国税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
物;停止出口退税权。⑦国税机关不依法办理或不予答复的行为。⑧国税机关作出的
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行为。⑨国税机关行使代位权、撤消
权的行为。⑩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行为等。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①对国税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向其上一级
国税机关申请复议。②对国税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国税机关申
请复议。③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向主管该扣缴
义务人的国税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④对国家税务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局与
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⑤对被撤销
的税务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
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有第②③④⑤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
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
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人
或组织是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
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
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
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
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
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
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对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
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
以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对税务机
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
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
国组织;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税务行政复
议受理的范围;⑤属于复议机关管辖;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
款及滞纳金;⑦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
代表人的姓名) ;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③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④对税务机
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要注明是否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⑤提出复议申请的日
期。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 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复议申请应当分别
作出以下处理:①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
受理;②复议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之一的,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
③复议申请书未载明有关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书面通知
限期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书面告知自收到补正答复之日起受理复
议;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申请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
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申请
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
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
时, 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
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
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作出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该
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
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
行,复议机关认为其申请有正当理由,裁决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复
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
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依
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
税务复议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③违反
法定程序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的。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申请人请求赔
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按照
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
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
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并依照有关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分别情况处理:①维
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②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
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国税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
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间与送达复议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
计算在期间内,而是将期间开始的时或日的第二天(次日)相应的时间作为期间的起算
时间。期间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计算时,一个月为30天;期间是以月的第一天起计算
时,一个月时间为实际月份应有的天数。在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都应计算在期间之内,
而不能予以扣除。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
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但是,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
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论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时间。
送达复议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
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复议文书,应当直接送交送达
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复议机关指定代
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受送
达人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
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
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送达文书,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
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①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复议法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
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
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
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②行政复议机关工
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复议机关或者有
关部门应当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被申请人
违反复议法有关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
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④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可以
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
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
政处分。⑤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
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
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复议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⑥复议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拒绝、阻碍复议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