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章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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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章行为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有以下
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或注销登记的;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
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的;④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
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
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
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
(四)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
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以上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
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
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
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
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十)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有关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
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十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
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十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
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
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
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或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