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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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他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
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
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
产收益、提供或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其中,国税管理范围为: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依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内资企
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中,外资股份不低
于25%的,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低于25%的,按内资企业对待。境外的中资企业是国
外的企业法人,若回到国内成立新公司的,按外资企业对待;设分支机构的,视同外
国企业。
税率①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 企业所得税30%,地方所得税3%。东
营是沿海经济开放区, 市直、市区、河口区按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地方所得
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所有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
上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②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
所的, 按33%;外国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的利润、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没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
无实际联系的,应缴纳20%的所得税。
纳税期限缴纳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
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