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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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
金融保险、旅游和饮食服务、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
有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其中, 属国税局征管范围内的企业有2
002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及2002年1月1日前成立的下述企业: 中央各部门、各总
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
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
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
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
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
公司、典当行(公司) 、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军队(包括武
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税率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
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
(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纳税期限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
15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分季预
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规定。所称纳税年度,是指自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
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
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
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清
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