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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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增值税
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下简称
应税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设有2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
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
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无偿赠送他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
应税劳务) 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
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
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
增值税。
税档税率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
退税率。 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
工、 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
为13%。 这些货物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
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刊、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农膜;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出
口退税率:对出口货物根据不同的货物施行不同的退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按6%的征收率征税。自1998年7月1日起,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
收率调整为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
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
高适用税率。
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形式。按期纳税的,分
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
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
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
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
日内缴纳税款。进口货物及其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由海关代征。纳税人出口适
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的,纳税
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