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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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税务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税业务、核实应纳税额、开具完税凭
证的主要依据。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
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
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
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
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
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
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
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
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
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
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以上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