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章 罚则 资料库:东营市情丛书 章节:东营市服务指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31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5/section/2/article/31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集中采购而擅自分散采购的,财政部 门不予拨款或者扣罚其他财政拨款。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办、使用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 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进入本市政 府采购市场。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办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代理本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采购办、使用单位、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