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采购项目申请、资金来源及结算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5&A=2&rec=309&run=13

第四章 采购项目申请、资金来源及结算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需要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勤
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
格、供货时间及资金来源等有关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本着量力而行、节约开支的原则,
审核使用单位拟定的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向采购办下达年度
采购计划,由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使用单位预算外收入、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三)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集中采购由采购办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并向使用单位出具统一印制的
专用票据,单位财务据此记账。
分散采购结算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集中采购资金由预算安排的, 使用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3日内通
过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采购办;采购资金由其他资金安排的,使用单位应当在
采购招标公告发布前,按市场价格将所需资金支付给采购办,采购合同签订后,结余
资金10日内退还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