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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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由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
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经采购办批准,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的为分散采购。
第九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
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
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
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
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集中采购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条件不具备或者成
本过高、与采购项目价值不相符时,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集中采购:
(一)货物: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有线电话、无线电话、传呼机、传真机等),
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照相器材、电视机、空调机、锅炉等),
专用设备(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备) ,办公用材料(取暖、制冷用
煤、油等),大宗书籍等。
(二)工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种建筑物的新建、改建、翻建、扩建、
装饰等。
(三)服务:车辆大修、加油、保险,大型会议、接待,大宗宣传、文字材料的印
刷等。
上述项目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格不高但购买数量较大能够形成批量采购
的,应当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