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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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

无线电管理包括:审批无线电台站、指配频率、监测无线电信号、协调处理无线
电干扰、检测无线电设备,对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进行管理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均可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履
行手续包括: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无
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 申请者提供设计资料和设备资料,填写“技术资料表”;
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拟指配频率通知单后,按照通知单规定的技术指标购置相应的设
备,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测,安装调试并试运行后,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试运行
报告,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批复手续;设台者向无线电管理
机构领取电台核定表和电台执照、缴纳年度无线电管理费后,无线电台站方可投入使
用。
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台站,要严格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
更核定项目时,要向原批准设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重
新审查核准,换发新的电台执照和核定表后,方可按照新的核定项目工作。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销时,应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连同停用或
撤销的无线电台站及其电台执照一并交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人员对无线电台
站作技术处理后,无线电台站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设台单位封存,无线电管
理机构收回使用频率。
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期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缴纳频率占用费,公众
移动通信网手机的频率占用费由各运营公司代缴。
设台用户受到有害干扰时,要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诉,申诉内容包括受干扰
的单位、单位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设台地点、受干扰的频率、受干扰的类型(话音、
数据、传真、噪声及其他) 、干扰影响的程度及受干扰的日期和时间等,有条件的应
提供录音磁带及其他有关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章规定,对擅自设置使用无
线电台站、不按照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不参加规定的无线电设备检测、擅自变更核
定项目等行为,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东营市无线电管理处地址: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218号
电话:8332493邮编:25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