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优惠政策》第十一条“凡投资额较大”,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
(含1亿元) 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或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高科技项目的投资者。
“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或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具体由市招商办组织有关部
门认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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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优惠政策》第十一条“凡投资额较大”,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
(含1亿元) 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或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高科技项目的投资者。
“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或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具体由市招商办组织有关部
门认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