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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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优惠政策》 第三条所规定的“新办工业企业”,是指项目立项时由批
准部门按照项目类别确定的工业企业,包括生产、制造、修理修配、加工业。《优惠
政策》规定的“投产”包括试生产。“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是指经国家科委等有关
部门以正式文件批准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的项目。“增值税地方留成”是指企业应
纳增值税全额的25%部分,形成市、县(区)财政的收入。
“比例返还”“全额返还”“先征后返”均指企业先将本期实现的各项税款按期
据实计提,按税务部门核定的时限如实申报缴纳,然后依据纳税凭证经同级招商和税
务部门认定,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返还手续(下同)。
第四条 《优惠政策》 规定的“盈利之日”,是指取得利润的第一个会计核算年
度。“前3年所得税全额返还”是指自盈利年度起,连续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额
全部返还给企业。期间,企业不论亏损或盈利,均应连续计算年度。省级以上高新技
术项目的认定及所得税返还,按第三条诠释。
第五条 《优惠政策》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纳税标志”,是指纳税人履行车船
税纳税义务的完税证明,获取该标志费用不得免缴。“账本贴花”是指每一个新的会
计年度启用的新账簿、证件所需贴的印花税(税法规定免税的除外)。
第六条 《优惠政策》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
业产权,使原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投资原有工业企业”,
是指对原有企业新投入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或增加的注册资本金。“税收基数”是指
原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与各项欠税之和。
第七条 《优惠政策》 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设和购置
固定资产的投资。“5年内返还50%”是指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每年返还一次) ,将
企业年度内上缴地方各税全额的50%及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第八条 《优惠政策》 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是指年
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第九条 《优惠政策》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全部销售额80%以上”是指本企业所
有项目所形成的销售额超过80%(不含80%) 。“所得税3年内全额返还”是指自盈利年
度起的3个连续会计年度内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全部返还企业。
第十条 《优惠政策》 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工业标准厂房”,是指达到国家技
术监督部门规定标准的工业用房。“建成后5年内出卖”是指自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
出售。 “土地增值税返还50%”是指出售厂房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依据纳税凭证
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返还手续,财政部门按实缴土地增值税的50%给予返还。
第十一条 《优惠政策》 第三条第九款所规定的“专业批发市场”是指由工商部
门批准专门从事各类商品批发且规模较大的市场。“投建单位”是指本市以外投资和
建设的单位及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