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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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东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优惠政策》 第二条规定的“新建企业”,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从无到有新筹集资金、新招募人员、新购置资产而创立的企业。“在地方缴纳流转税
和所得税的企业” ,是指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缴入市级及市级以下
国库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