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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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2000年1月1日后, 外来投资者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投
资新建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40%。认定为
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二) 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全额返还,后2年按50%返还。
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全额返还。
(三)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
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账本贴花除外)实行先征后返。
(四)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
享受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盈利
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
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所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
分,5年内返还50%。
(六)新办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所得税、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60%。
(七) 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税3
年内全额返还。
(八)到本市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5年内出卖的,土地增值税返还50%。
(九) 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3年
内全额返还。
(十)投资电力、水利、港口、码头、机场、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
年度起,5年内所得税先征后返,第6年到第10年返还50%。
(十一)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前5年先征后返,
第6年到第10年返还50%。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 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
行政性收费, 从第4年起到第10年,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省规定的收费
项目减半征收。
(三)新建企业5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
(四)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费。收费时,
要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五)新建外来投资企业,除商业、饮食、服务业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报纸、
电视台、广播电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
第五条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一) 在中心城市级工业区内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
1000万元) 至30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30亩以内部分,免收10年
使用期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土地收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
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免收10年使用期的国家和地方
政府土地收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 至1亿元的,或经认定的固定
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
政府承担土地成本费,并免收20年使用期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土地收益。固定资产投资
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需新增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二)利用市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
业,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减让地价的60%。
(三)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20年;BOT、TOT方式合作项
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第六条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用地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到50年。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优惠20%;分期
缴纳的,定金可按出让金总额的5%缴纳,出让金其余部分从合同生效第6年起,每年
按20%比例连续5年内缴清。租赁国有荒地、浅海、滩涂的,5年内政府免收租金或海
域使用费;以国有荒地入股的,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
(三)鼓励投资开发者接收安置本市转业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凡
签订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的,凭有关证明,每接收1人可冲抵10亩土地的出让金、租金,
最低到零。
第七条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一)对政府引进的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根据本人要求,经协商,可在工资、住房、
安家补助费等方面给予最大优惠。
(二)对推动东营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
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人才,由政府给予重奖。
(三)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
随迁手续;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要求,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免收城市
增容费。对其子女,就近安排入托入学。
(四) 对引进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其档案由市、县
(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
术职务评审、养老保险金缴纳等,由市、县(区)人事部门办理。
(五)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
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县(区)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六)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关系的存放与管理,
并出具因工作、就业、就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八条 落户优惠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50万元)的投资者,经本
人申请, 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及亲属,免费办理6名山东省地方城镇
居民户口。
(二) 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企业和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所雇佣
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学历以上的技术工人,可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生产人员可办理暂住户口,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第九条 对外来投资者优惠提供通讯服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免费组建电
话虚拟网,免费提供互联网上网设备(不含微机)1套,赠送汉字寻呼机5~10部,电话
初装费优惠50~70%,赠送小灵通手机1~2部。
第十条 投资者在用水、 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
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
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十二条 税收政策的兑现, 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办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自申报之日起, 1个月内返还,由财政部门具体办理;土地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
具证明,土地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落户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证明,公安部
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所办企业执行原发布的政策。